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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钼及钼合金棒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质量证明书和合
同(或订货单)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钼及钼合金烧结棒材、压力加工棒材(含机械加工棒材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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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228.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:室温试验方法
GB/T 3850 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密度测定方法
GB/T 4325(所有部分) 钼化学分析方法
GB/T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
YS/T 660 钼及钼合金加工产品牌号和化学成分
产品的牌号和状态见表1。
表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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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17792—2014
示例1:
用Mol 烧结的直径为50 mm 长度为400 mm 的棒,标记为:棒 Mol-Sh φ50X400
GB/T 17792—2014。
示例2:
用Mol 烧结后压力加工的直径为50 mm 长度为400 mm 的棒,标记为:棒
Mol-ShR φ50X400 GB/T 17792—2014。
示例3:
用RMol 熔炼后压力加工的直径为50mm 长度900 mm 的棒,标记为:棒 RMol-R
φ50X900 GB/T 17792—2014。
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 YS/T 660 中相应牌号的要求。
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可提供棒材(不包括烧结棒)的室温拉伸性能实测值。
烧结棒的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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纯钼烧结棒的横截面晶粒数应为1000个/mm²~3500 个/mm²
3.6.1
压力加工棒材的尺寸及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,烧结棒材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当需方
对长度有特殊要求时,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。
3.6.2 所有加工态棒材长度的允许最大偏差为±6.5 mm。
表 3
单位为毫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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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 3 ( 续 )
GB/T 17792—2014
单位为毫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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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 4
单位为毫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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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.3 产品两端应切平齐,切斜量应不大于5 mm。
3.6.4 产品应平直,烧结棒直线度应不大于10mm/m; 直径大于25 mm
的锻造和挤压棒材的直线度应 小于5 mm/m; 直径小于25 mm
的锻造和挤压棒材的直线度应不大于6 mm/m。
3.6.5 产品的圆度应不大于其直径的允许偏差。
锻造棒和挤压棒的横向低倍上不允许有裂纹、夹杂、气孔、缩尾及其他目视可见的缺陷。
3.8.1
锻造棒和挤压棒表面允许有轻微的氧化色;允许有轻微的深度不大于0.5 mm
的条沟、擦伤和校 直痕迹。烧结棒的表面允许有轻微的深度不大于2 mm
的条沟和擦伤。较大的局部缺陷应予以清理,
清理处应圆滑过渡,清理深度应不大于其直径允许偏差之半,深宽比应不大于1:8。
3.8.2
锻造棒和挤压棒经酸、碱洗或机加工的方法去除表面氧化皮后,表面应清洁,不允许有残留的润
滑剂及其他脏物,不允许有裂纹。机加工棒的表面粗糙度Ra 应不大于3.2μm。
棒材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/T 4325 的规定进行。 GB/T4325
中未包括的元素,其分析方法由
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检验方法按 GB/T 228.1进行。
棒材的密度检验按GB/T 3850 的规定进行。
GB/T 17792—2014
烧结棒横截面晶粒数检验按照GB/T6394 的规定执行,放大倍数为100倍。
4.5.1 棒材直径和长度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。
4.5.2 棒材直线度检测应将棒材放在平台上,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。
4.5.3 棒材圆度检测采用相应精度量具测量,检测不同位置直径方向的直径偏差。
棒材的低倍组织用5倍放大镜进行检查。
棒材的外观质量用目视进行检验;棒材的表面粗糙度采用对比块检验。
5.1.1
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查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要求,并填写附质量证
明书。
5.1.2
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照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进行检查,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
(或订货单)的规定不符时,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属于尺寸及外观质量的异
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,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如
需仲裁,可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,并在需方共同取样。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批由同一牌号、同一规格和同一状态的棒材组成。批重不限。
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见表5。
表 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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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17792—2014
表 5 ( 续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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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4.1
化学成分、力学性能、密度、晶粒数检验不合格时,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取样进行重复试验,若
重复试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,判该批不合格。
5.4.2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不合格时,判该件不合格。
5.4.3 低倍检查不合格时,判该根不合格;
5.4.4 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,判该根不合格。
6 标志、包装,运输、贮存和质量证明书
6.1.1 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应附有标签或标牌,其上注明:
a) 牌号、供货状态;
b) 批 号 ;
c) 净重;
d) 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。
6.1.2
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明:供方名称和地址、产品名称、重量及"轻放"、"防潮"等字样或标志。
6.2.1
产品应装入垫有防潮纸的木箱、纸箱或铁桶内,用纸屑或泡沫塑料将产品隔开,并将箱体塞紧。
6.2.2 产品在运输途中应防水防潮,并避免剧烈震动。
6.2.3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、不含腐蚀性气氛的场所。
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。其上注明:
a) 供方名称、地址;
b) 产品名称;
c) 产品牌号、规格和状态;
d) 产品批号;
GB/T 17792—2014
e) 净重和件数;
f)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检印;
g) 本标准编号;
h) 检验日期(或包装日期)。
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(或订货单)应包括下列内容:
a) 产品名称;
b) 牌号、规格和状态;
c) 产品净重或件数;
d) 本标准编号;
e) 其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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